螨婷皂为什么不让卖了(泰安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香皂案 涉案价值达300余万元)
是利益的诱惑,让他们通过网络,在福建、浙江、从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等地,不远万里从四面八方聚集到一起。他们利益熏心,不择手段,将黑手伸向了窃取商标、制造商标、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的各个环节,为注册商标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他们自以为网上犯罪手段高明,最终却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大众网记者 邵蕊 通讯员 李进全
近日,由东平县检察院提请公诉的肖振庭、余顺花为首的团伙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肖振庭、余顺花、崔攀厅等人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等不同刑期,有力惩罚了犯罪。
是“名牌”让他们动了心
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就是价值,品牌就是效益。尤其是名牌更是如此。当前形势下,有的品牌价值已经达到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
有了品牌,也就有了商标。在山东省东平县有一个生产“新腹瞒灵霜”“满婷”牌中华神皂的大型企业——山东九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新腹瞒灵霜”“满婷”牌中华神皂,广告遍布中央电视台以及全国各省级电视台,多年来一直成为行业领域的名牌产品。
名牌意味着产品背后存有看不清、摸不着的价值和利润。然而正是名牌价值之所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才让一些不法分子便有了可钻之机。
肖振庭和余顺花合伙经营网店,他们见利忘义,慧眼识才,发现“满婷”牌中华神皂畅销全国各地,是地地道道的知名品牌产品,发现其正品出货量远远不足于市场需要。肖振庭和余顺花二人文化不高,智商却不低,感觉“满婷”香皂市场销售的不错,于是便打起了“造假”的歪主意,两人一拍即合,决心包装生产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以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肖振庭和余顺花明确分工,分别负责原材料供应、销售等,利润共享。在未取得“满婷”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九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委托陈以榜为其生产标有“满婷”注册商标的防伪标签和包装材料,委托张瑞清等人为其生产带有“中华神皂”标识、且形状外观与满婷牌中华神皂正品相仿的裸皂,从曹某处进购部分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标签,后安排崔攀厅等人为其包装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后余顺花又购进不带任何字样标识的裸皂,交由崔攀厅、刘志雄等人对裸皂冲压上“中华神皂”或“满婷中华神皂”标识后再进行包装。被告人肖振庭和余顺花将包装生产的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在网上进行销售,至2015年5月,累计销售1469箱,金额达230余万元。2015年5月19日,包装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成品600盒,裸皂52232块,金额792480元。肖振庭和余顺花非法经营数额309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是这样制造的
为了实现商品的尽快经营,实现发财的美梦,肖振庭和余顺花精心谋划,合理分工。非法经营假产品,就要有商标、有产品、有销路,才能达到致富的目的。为了突破商标这一难关,他们费尽心思,到处寻找合作伙伴。他们在网上搜索到了“广州旭盾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专门做防伪标签和包装材料的公司。
2014年12月的一天,肖振庭和于顺花顾不得天气的严寒,带着满婷牌中华神皂正品的一盒样品,搭上南去的列车,找到了广州市旭盾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以榜,并很快与对方达成合作的意向,商定由陈以榜公司生产包装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所需的防伪标签和包装箱盒、手提袋、起泡网等包装材料。
找到了商标制作厂家,防伪码数据以及防伪标签造假却来不及了。由于赚钱心切,他们首先应急想办法在曹某处进购部分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部分防伪标签。然后,肖振庭又通过网上向“陈家宏”处联系购买了5万组“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码数据,交给陈以榜制作防伪标签。但是,这些远远不能满足肖振庭和余顺花的生产需要,为满足胃口,他们联合攻击新的目标,寻求合作伙伴。
小学文化的陈以榜,知道仅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做不出防伪码数据和防伪标签的,为了生产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标识,联系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于松洋,并提供了“满婷牌中华神皂”的有关资料。于松洋通过QQ联系上黑客“高手”吝林林(网名网络漏洞修复)。
吝林林尝试入侵了“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码网站的数据库,但是没有获取到“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码数据。吝林林在黑客技术交流QQ群中找到一个可以破解“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码网站的黑客“喻凡”,吝林林向该黑客购买“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码数据并出售给于松洋,于松洋再出售给陈以榜,陈以榜获得“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码数据后,再用其生产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标识。
于松江与吝林等人合作,从“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查询网站数据库窃取防伪码数据,并销售给被告人陈以榜防伪码数据共计98.5万组,用于非法制造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标签,从中获利338700元。
陈以榜联系从于松洋处购买了25万组满婷牌中华神皂的防伪码数据,用获取的防伪码数据制作防伪标签18万枚。陈以榜累计为被告人余顺花和肖振庭生产交付了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标签24.5万枚。
肖振庭和于顺花还向陈以榜提供了“满婷牌中华神皂”包装样品,委托陈以榜给以制作。陈以榜私自制作“满婷牌中华神皂”的包装盒和包装箱的印刷底版后,委托印刷厂大量生产满婷牌中华神皂的包装箱盒后出售给被告人余顺花和肖振庭,共出售满婷牌中华神皂包装盒(含内盒和外盒)12万套、满婷牌中华神皂包装箱2000个。陈以榜通过向肖振庭、余顺花出售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的包装箱盒等包装材料非法获利达103190元。陈以榜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6.7万件。
道高一筹,魔高一丈。山东九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将产品“满婷牌中华神皂”及时改为新版带彩色图片的防伪标识。在肖振庭和余顺花非法经营期间,山东九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变更防伪公司,连续推出四代防伪标志,有黑白变为彩色,由这家公司变为另一家公司。但是,面对高额诱惑,这些不法分子仍然是一次次进攻,使得企业利益一次次收到冲击。
“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这样生产的
有了假冒商标,寻求货源又称为肖振庭和余顺花的重点工作。他们绞尽脑汁,到处寻求廉价的“满婷”产品。
肖振庭和余顺花带着满婷牌中华神皂正品的一盒样品去找到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的张某的香皂厂,约定由张某为二人大量生产带有“中华神皂”标识、且形状外观与满婷牌中华神皂正品相仿的裸皂。
其后,陈以榜又介绍了一个张姓的和一个李姓的提供加工好的印有中华神皂字样的裸皂。张某供应了1万多块,李某供应了1万多块。张还介绍了陈姓的供应了3000多块。
原料采购后在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租赁民房,然后从贵州老家联系过来了五个老乡做产品包装,当时已临近农历春节,共计包装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约300箱(即30000盒)。
为躲避打击,后又搬到白云区环滘二横路85号租赁的厂房里继续包装。2015年3月份,肖振庭、余顺花在广州市白云区环滘二横路85号308、311租赁仓库做为包装点。
期间,肖振庭和余顺花并联系从陈以榜处继续大量采购包装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所需的防伪标签和包装箱盒等包装材料,余顺花联系从李仁衬处大量购进不带任何字样标识的裸皂。
余顺花从李仁衬处购进用于给裸皂冲压字样的冲压机两台和“中华神皂”、“满婷中华神皂”字样的冲压模具各两套,交由崔攀厅、刘志雄等人对裸皂冲压上“中华神皂”或“满婷中华神皂”标识后再进行包装销售。
所有的包装,均由肖振庭负责提供中华神皂字样的裸皂,带有满婷中华神皂标识的纸箱、纸盒、手提袋、泡网及满婷中华神皂的防伪标签,让其帮忙包装,按包装的成品数量付包装费。同时肖振庭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工人工资等费用,由崔攀厅代为支付。
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份该包装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肖振庭、余顺花共组织生产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1000余箱。其中,崔攀厅为肖振庭、余顺花包装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共计约600箱,涉案价值约90余万元;刘志雄为肖振庭、余顺花包装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共计约300箱,涉案价值约45万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这样销售的
产品出炉了,销售成了肖振庭和余顺花面对的一大难题。如果大面积的批发给商户,将面对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何化险为夷,他们技高一筹,想到了网上销售这一先进手段,以为这样就能够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肖振庭和余顺花向于松洋销售337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于松洋以50余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售牟利;向彭治江销售694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被告人彭治江以120余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售牟利。被告人王海从被告人彭治江处进购260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转售给张丹等人牟利,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其中,向被告人于松洋销售337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被告人于松洋以50余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售牟利;向被告人彭治江销售694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被告人彭治江以120余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售牟利。被告人王海从被告人彭治江处进购260箱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转售给张丹等人牟利,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被告人余顺花和肖振庭将包装生产的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在网上进行销售,至2015年5月,累计销售1469箱,金额达230余万元。
“公平正义”,是这样体现的
肖振庭和余顺花案件涉及人多、情节复杂,纵横全国五省六地,在办理此案中,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办,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在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分成多个办案组,与公安干警一道奔赴于办案第一线。在批捕阶段,及时、主动派员介入,对案件的查处进行引导取证,及时把关定向,并及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涉案人员作出逮捕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该院严格把关,盘查细节,析微察异,对公安在公诉阶段上报的构不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严格把关,不予起诉。针对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点取证的建议。因为本案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全部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介入的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就取证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别提出意见。对案件名称定性不准的进行重新改定,公安机关将吝林林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报送,该院认定吝林林非法获取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码并向他人出售,用于生产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防伪标签,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示罪起诉至法院,被法院采纳,达到公平公正判决。
肖振庭,2016年12月23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处罚金三十万;
余顺花,2017年5月2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三十万;
陈以榜,2017年5月2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十万;
于松洋,2017年5月2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
彭治江,2017年5月2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
王海,2017年5月2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
崔攀厅,2018年10月9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三万;
刘志雄,2018年10月9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二万。
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后说法】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秦宏
眼下,网络诈骗,已在诈骗犯罪中占有很大比例。犯罪嫌疑人正是怀揣侥幸、投机、尝试的心理,抓住了网上销售相对隐蔽的有利时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犯罪真的可畏、可恨、可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大肆生产假冒满婷牌中华神皂所需的防伪标签、包装箱盒等包装材料对外销售,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购买假冒的满婷牌中华神皂转售牟利,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分别获得四年三个月至一年的有罪判决。
此案当事人赚钱心切,想尽千方百计,投机取巧,寻求谋财的时机。为了谋求更大利益,甚至连自己的亲戚朋友都拉下了水,走向放犯罪的深渊,造成后悔莫及的下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奉劝那些怀有犯罪动机的人员要以此为戒,悬崖勒马。
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源头防范,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一是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检察官联系重点项目长效机制,在重点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点,完善和落实检企联手共建、法律服务档案等举措,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和法律需求,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严密“三个环节”监督。加强对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借助“3.15消费者权益日”、“4.26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日”等契机,开展法制宣讲12次,版面巡展7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引导商户增强合法经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干警主动走访3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害单位,与企业一起探究案发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共商防范对策,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四是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除了适用提前介入机制外,在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摸索完善更多有效的机制,形成“诉前介入、诉中审查、诉后分析、预防保护”的职能一体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实现检察环节知识产权案件资源信息共享、刑民有效对接、程序无缝衔接、预防及时到位的目标,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司法保护。五是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以“12309”服务中心为补充、企业工作站为支点的服务网络,由相关业务专家对企业、人才提供“一对一”的贴身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内控机制,为企业建立专业咨询、维权援助、法律宣传等一站式服务平台。制定出台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的相关意见,从提高认识、履行职能、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等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六是多方合力打造知识产权“防火墙”。联合公安、法院、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和科技企业形成联动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制度,及时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互通信息,分析犯罪新动向,化解认识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构筑更加严密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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