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 多举措稳定市场预期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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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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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海南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税务、银行、金融监管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指导市县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用足前期政策,并推动增量政策出台,以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信心。通知包含10条措施,涉及土地规划、财税金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售资金监管、“小户型”审批、商品房价格备案等方面,重点在于减轻企业和购房人负担,释放积极信号。例如,优化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0米,其他市县中心城区不超过18层,中心城区以外的重点开发片区参照所在市县中心城区管理,其他乡镇新建住宅主要以6层及以下为主。如需超出标准高度,须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匹配。此外,调整住宅建筑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阳台进深控制在2.4米以内,且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内户型水平投影面积比例不超过25%时,按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且层高宜大于或等于3.9米,不得规划为车位出售或其他方式出售。风雨连廊也不计入计容面积和建筑密度。市场主体可在地块内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可不计入容积率。加强房地产相关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再缴纳50%。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多孩家庭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通过调整小户型审批、商品房备案价等措施提振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对合法依规经营且未受行政处罚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以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一定额度的预售资金监管。新供地的住宅小区项目可适当配建部分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且不超过总面积的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可根据区位配套、产品定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现优房优价。各市县可因城施策调整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政策。市县政府批准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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