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生故意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 家属可追民事赔偿

admin 阅读:86 2024-10-14 12:04:33 评论:0
近期,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了一起校园意外,一名6岁女童在校内遭遇到不幸,被一名六年级的男同学不慎用开水烫伤,伤势涉及面部、胸部及大腿,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此事迅速吸引了社会的广泛注意。10月13日上午,最新消息显示,教育部门与涉事学校负责人将该事件描述为一次“恶作剧”,排除了故意伤害的意图。然而,受害者父亲丘先生在受访时强烈反对这一说法,他认为这是校园暴力的严重事件,校方和教育局的轻率定性显示了对事件的不负责任。丘先生进一步透露,警方在12日晚已通知他们,确认涉事男生的行为系故意为之。对此,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在采访中表示,该事件是男孩一时冲动的恶作剧,并非预谋行为。同时指出,学校饮水设备因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事故的一个因素,校方承认在安全管理上有责任。丘先生于13日中午向媒体重申,教育局和学校关于“临时起意恶作剧”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乳城派出所正就女童烫伤事件展开调查,以确定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法律专家付建指出,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女童在校内受伤且未得到及时救治,显示出学校可能在管理和紧急救助方面存在疏忽,构成了过失。另外,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导致饮水机水温异常,可能是酿成事故的因素之一,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谈及法律责任,付建强调,尽管11岁的涉事男生根据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对孩子的行为负责,在民事层面承担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赔偿等。无论事件最终如何定性,受害女童家庭有权要求赔偿。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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