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200万分手补偿后 女孩被判十年

admin 阅读:103 2024-10-31 12:08:00 评论:0
老刘和阿蕊都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老刘出生于1964年,比阿蕊大27岁,比阿蕊的父亲也仅小1岁。阿蕊的哥哥阿康和老刘的儿子阿乐是高中同学。2017年3月,阿蕊被介绍到老刘所在的这家央企工作不久,老刘就和她发生了关系。在阿蕊看来,“真爱”可跨越年龄鸿沟。然而老公、老婆相称一年多后,老刘决定“不结婚”。通过缠、闹、举报等方式,阿蕊到老刘所在公司总部“讨说法”,希望通过婚姻来稳固这段感情。老刘决定“破财消灾”。几轮谈判后,老刘说要给阿蕊“3个国企工作岗位及200万元补偿”。但支付200万元补偿款后,老刘报案了。阿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给妹妹出主意的阿康也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10月24日,接受采访时,老刘承认汇款备注有“补偿款”,但他说:“这不是自愿的,对方逼我、威胁我,要求我这么写的,其实我一分钱的补偿都不想给。”老刘描述,截至2019年7月底,他给阿蕊支付200万元后,阿蕊还通过发抖音等方式骂他妻子及妻妹。他警告阿蕊说,她提的条件他都做到了,但阿蕊还是频繁发短信骂他。阿蕊和阿康对判决不服并上诉。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一、阿蕊、阿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阿蕊、阿康实施以举报相威胁,向老刘索要钱财的行为。三、阿蕊举报老刘以及阿蕊、阿康多次威胁继续举报老刘的行为与老刘给予阿蕊钱款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阿蕊、阿康及辩护人不认可这些说法。他们认为,首先,老刘给予阿蕊的感情补偿金,属民事赠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阿蕊与老刘系婚外恋爱关系,在得知老刘无法给予其正常婚姻生活后,采用哭闹、举报、投诉等方式系逼迫老刘与其结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老刘财物的目的。”阿蕊辩护人表示,在举报老刘前,阿蕊从未向老刘主动索要钱款,亦从未表达过“如果不给钱就实施举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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